(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台某甲(曾用名台某乙),男,1980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台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