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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台某甲(曾用名台某乙),男,1980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台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