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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艺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静雅老人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艺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静雅老人院,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艺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2-77。法定代表人李义山,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静雅老人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家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高禄,董事长。上诉人天津艺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静雅老人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天津艺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2-77,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二上诉人腾空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2号院内的办公楼一层,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且上诉人天津市南开静雅老人院亦坐落于天津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