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军与被告胡先权,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军,胡先权,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07号原告杨启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先权,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赖汀山,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44-8,组织机构代码78747137-4。法定代表人胡先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汀山,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启军与被告胡先权、重庆天韵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系因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雪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