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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俊勉与石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勉,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勉。被执行人石林。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392-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石林及其妻子王明霞名下的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林及其妻子王明霞名下的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