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建培与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培,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冯娜,马瑞庆,张风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875-1号原告李建培。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学东,总经理。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学军,总经理。第三人冯娜。第三人马瑞庆。第三人张风华。上列原、被告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马瑞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马瑞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第三人马瑞庆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宫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