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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建培与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培,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冯娜,马瑞庆,张风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875-1号原告李建培。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学东,总经理。被告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学军,总经理。第三人冯娜。第三人马瑞庆。第三人张风华。上列原、被告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马瑞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第三人马瑞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建培与第三人冯娜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第三人张风华、马瑞庆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查封第三人马瑞庆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史慧霞审 判 员  宫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