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桐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