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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桐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