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道军、周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道军,周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道军。被执行人周国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道军以其购买的位于谷城县茨河镇白龙大道207号新建的茨河镇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大楼,四层共四十间(含一楼车库),招待所三层共21间提供还款保证,双方同意对提供保证的房屋进行查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道军购买的位于谷城县茨河镇白龙大道207号新建的茨河镇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大楼,四层共四十间(含一楼车库),招待所三层共21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