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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韦海霞,女,1985年10月5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51号华韵上城10栋l单元1-1号。身份证号450221198510055064。委托代理人冯鲜祥,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林,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桃园县中壢市中兴興里13鄰荣安13街236巷36号5楼。身份证号H122166774(台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海霞与被告徐大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海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海霞负担。审 判 长  韦文转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黎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