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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调确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车某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143号申请人车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人车某以其是被继承人车某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纠纷,需办理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父车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3000元(账号:03xxx456)、4000元(账号:03xxx741)、3000元(账号:0303xxx6)、4000元(账号:03xxx12)、3000元(账号:03xxx427)、3000元(账号:03xxx70)、4000元(账号:0306xxx339)、4000元(账号:030xxx565)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并做出书面承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由保证人李永章、袁凤亮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车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周春梅进行了独任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车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生子车某。2010年12月9日,张某死亡。张某死亡后车某甲一直未再婚。2014年9月7日,车某甲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车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车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3000元(账号:03×××56)、4000元(账号:03×××41)、3000元(账号:03×××96)、4000元(账号:03×××12)、3000元(账号:03×××27)、3000元(账号:03×××70)、4000元(账号:03×××39)、4000元(账号:03×××65)。被继承人车某甲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车某。申请人车某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父车某甲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车某继承,归其所有。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事项裁定如下:被继承人车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3000元(账号:03×××56)、4000元(账号:03×××41)、3000元(账号:03×××96)、4000元(账号:03×××12)、3000元(账号:03×××27)、3000元(账号:03×××70)、4000元(账号:03×××39)、4000元(账号:03×××65),该遗产由申请人车某继承。公告费500元(申请人车某已支付),由申请人车某负担。本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确认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