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志鹏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庆、牛春霞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鹏,王保庆,牛春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鹏,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庆,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春霞,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王志鹏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庆、牛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民一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志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