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天长市樟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天长市樟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可登永,张意锋,可登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115号。负责人:孙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长市樟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可登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培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可登永。被执行人:张意锋。被执行人:可登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樟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可登永、张意锋、可登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天长市,故本案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