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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蒙镜源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立民初字第14号起诉人:蒙XX,住广东省高要市。2015年6月26日,本院收到蒙XX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蒙XX与何XX签订的《排栅铁筛租赁合同》,何XX立即向蒙XX支付拖欠租金及归还排栅搭建用铁网9855件。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属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人蒙XX与何XX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交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裁决处理,但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高要市,合同履行地在高要市XX楼盘,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本案合同的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起诉人蒙XX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蒙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东燕审判员  娄云惠审判员  彭景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