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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葛兰云与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兰云,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葛兰云,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陶超,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蒙执字第20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陶超的银行存款3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