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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