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侯某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洪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