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XXX,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