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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朱永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朱永媛。申请人朱永媛要求宣告赖家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赖家名,男,1931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武林门新村4幢2单元14室,系申请人朱永媛之夫。申请人称:赖家名六年前出现记忆力下降,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日在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在杭州和睦老人公寓居住至今,近年来生活不能自理,胡语,现因处理家庭财产等相关手续,故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赖家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赖家名因患××(混合病),智能损害导致常识、理解、判断及分析能力均有明显缺陷,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且无恢复的希望,认知功能严重障碍,对处理家庭财产等相关事宜全然不知,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也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民事行为的辩认能力,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赖家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