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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兰玲诉被告史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玲,史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朱兰玲。被告:史彩平。原告朱兰玲诉被告史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兰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650元,给原告退还650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