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兰玲诉被告史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玲,史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朱兰玲。被告:史彩平。原告朱兰玲诉被告史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兰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650元,给原告退还650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