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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