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诉李恩奎、林群英、李得秀、王华燕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诉被告李恩奎、林群英、李得秀、王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住址:会东县会东镇汇金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蔡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禄军,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彝族,本科文化,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东县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母其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李恩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被告林群英,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被告李得秀,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被告王华燕,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诉被告李恩奎、林群英、李得秀、王华燕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诉被告李恩奎、林群英、李得秀、王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以四被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以四被告还清部分借款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