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黄某甲,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叶某,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谯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翁光久、杨友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1995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活得幸福而平静。1996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经多次寻找无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1996年6月20日生育一子黄某乙,于1996年7月30日在云南省景洪市大渡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天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中“黄某丙”与本案原告系同一人。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11月,被告带着婚生子黄某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多方寻找未果。审理中,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档案、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天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1996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杳无音信,致双方分居已近二十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的婚前财产,离婚后,被告若发现原告在本离婚案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被告的婚前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谯 燕人民陪审员 翁光久人民陪审员 杨友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