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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彩利与涂旭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利,涂旭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吴彩利,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涂旭苓,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利诉被告涂旭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利撤回对被告涂旭苓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