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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黄位金诉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位金,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黄位金,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位金诉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位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位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位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黄位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