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黄位金诉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位金,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黄位金,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位金诉被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位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位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位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黄位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