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付卿与刘保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卿,刘保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刘付卿,男,生于1959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卿,男,生于1953年4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卿与被告刘保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另案起诉刘保卿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付卿承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