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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科院无锡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科院无锡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933号原告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华路1号创新创意产业园C103号。法定代表人朱红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院无锡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6630834-9,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白羊座A幢四层。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公司)与被告中科院无锡高新微纳传感网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软件产业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软件产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件产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6130元(此款已由软件产业公司预交),由软件产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