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世桢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鑫伟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鑫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榆县世桢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鑫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8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赣榆县世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李巷村海洲湾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文彩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松,江苏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鑫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港洋辉路江苏海洋产业研究院九楼。法定代表人:陈寿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林,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一审第三人: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81号汇鸿国际商厦。法定代表人:郑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赣榆县世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桢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鑫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世桢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