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孙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迷失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孙XX,男,汉族,住XXXXXXXX。被告刘XX,女,汉族,住XXXXXX。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于2010年3月25日在甘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孙XX,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带孩子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XX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婚姻证一册,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在;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刘XX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证人X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刘XX2013年2月带着孩子离家出走��现联系不上;四、证人司贵丰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佐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于2010年3月25日在甘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孙XX,被告刘XX于2013年2月带着婚生男孩孙XX外出,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男女双方确有感情为基础,现被告刘XX下落不明满二年,原告孙XX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以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