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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114-1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西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樊世荣。被执行人刘花花,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99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花花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关炮房街90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花花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关炮房街90号2幢1单元10701室(权属证号:1125108020Ⅳ-60-1-2-10701)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