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道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689号罪犯吕道强,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潮阳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道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吕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道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0日,共获嘉奖18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道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道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