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岳维佳与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维佳,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岳维佳,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伟,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735号。法定代表人:吕文婷,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凤忠、张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维佳与被告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长春市坤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