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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乾县家乐公司与庆城县奥能气体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奥能气体供应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号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生。被告庆城县奥能气体供应站。经营者盖振乾。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庆城县奥能气体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6868.5元,由原告乾县家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