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刘春景审判员 高 燕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