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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刘春景审判员  高 燕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