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春学与马明法、王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学,马明法,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学,男。被执行人马明法,男。被执行人王炜(曾用名王凤英),女。林春学申请执行马明法、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炜在聊城市公路局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炜的工资收入8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