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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02919-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法定代表人:余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46487-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洪,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浩丰规划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