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发霞申请执行宋毅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霞,宋毅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发霞,女,生于1962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宋毅堂,男,生于1964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赵发霞申请执行宋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9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宋毅堂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宋毅堂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宋毅堂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尼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95元;二、上述款项扣划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注明“2015-183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