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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强与林希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林希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协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南苑新村西13幢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林希献,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昆阳乡赤岭村向阳路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执民字第24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2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林希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X31**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498009638,发动机号:7911189)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欧靖云以1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X31**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498009638,发动机号:7911189)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欧靖云(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608077516)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欧靖云(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欧靖云(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60807751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