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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晟伟与谢平峰、刘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晟伟,谢平峰,刘肇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20号原告张晟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廖彩晖、彭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平峰,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肇琼,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晟伟与被告谢平峰、刘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