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刘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刘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世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二×。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的委托代理人赵世祯、李君及被告刘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亲生儿子,2015年2月2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由母亲抚养,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现被告有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关系恶化拒不支付抚养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二×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两张。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给付,也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这么大了没有工作,被告不可能原告一天没有工作就支付抚养费,这样对于孩子教育不好,被告对于孩子到底有无工作不清楚。被告提供如下证据: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资对账单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与案外人王萍婚生之子,被告与王萍于2015年2月2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王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参加工作。离婚时原告已年满20岁。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书面答辩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被告婚生之子,在被告离婚时已年满20周岁,且无特殊情况,故被告对原告已不再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原告举证离婚协议书主张被告承诺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因被告对原告已不再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故该承诺应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一×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