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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魏玉河诉皋兰县人民政府、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河,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中行初字第87号原告魏玉河,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委托代理人叶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皋兰县石洞镇兰皋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宁让,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玉河诉皋兰县人民政府、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就此原告魏玉河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玉河负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俊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