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会峰、武士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会峰,武士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博,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会峰。被告武士霞。本院在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会峰、武士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为12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