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A座1303。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精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外包装产业基地中心楼503。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津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账户、工商等均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