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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魏玉贵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贵,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魏玉贵。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毛堂磊,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271号、(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2624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