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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成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5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玲,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蚌埠市蚌山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7月6日被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减刑后于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玲及其辩护人冯戈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 涛审 判 员 秦 玉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亮亮附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