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崔娟娟与青岛贝佳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娟娟,青岛贝佳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崔娟娟。被执行人青岛贝佳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姜戈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钦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娟娟与被执行人青岛贝佳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