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孙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