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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路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路某某,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路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