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路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路某某,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路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