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元兵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82号罪犯肖元兵,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元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罪犯肖元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肖元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元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