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顾茂林与蚌埠市经开区刘记五谷百年粥膳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茂林,蚌埠市经开区刘记五谷百年粥膳坊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顾茂林,男,汉族,1951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经开区刘记五谷百年粥膳坊,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刘永可,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顾茂林与被告蚌埠市经开区刘记五谷百年粥膳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茂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