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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戴昌寅、李文勇与李文勇、姜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昌寅,李文勇,姜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戴昌寅。被告:李文勇。被告:姜美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昌寅起诉被告李文勇、姜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昌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