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戴昌寅、李文勇与李文勇、姜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昌寅,李文勇,姜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戴昌寅。被告:李文勇。被告:姜美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昌寅起诉被告李文勇、姜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昌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