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邦建与成都恒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建,成都恒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李邦建。被告成都恒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王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建诉被告成都恒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邦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恒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邦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邦建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前如 来自: